郑州操作租赁出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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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主要服务租赁贸易报关,进口租赁报关,出口租赁报关 进出口国家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智利,西班牙,瑞士 报关难点租赁时间*如何报关,租赁报关如果审批 报关经验本人从事于进出口关务工作十年有余 报关地点上海,宁波,天津,大连,广州,深圳,武汉 报关价格1000/票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在海关业务中,租赁贸易主要涉及的三个相关方式:租赁贸易、租赁征税、租赁不满一年。
根据《*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124号)*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根据其他相关规定,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需缴纳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di-yi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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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上述方式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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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进出口报关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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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共和国海关法》和《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
(三)在试验区海关机构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外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区域关于货物的相关规定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海关申报:
(一)相关部门批准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
(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文件;
(三)许可;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进口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试验区融资租赁货物保证书》(详见附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备融资租赁货物的租赁、租金支付等情况。
七、境内承租企业应当自融资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留购、续租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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