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服务出口退运/退运三级审批
退运国家美国/西班牙/意大利/韩国
退运报关难点如果办理质量不合格报告证明
报关经验本人从事进出口工作有十年之余
出口退运报关地点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大连
报关价格500/票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不适用“退运货物”: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出境,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方式为“其他”(9900)

根据《*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四十三、五十条:
“*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直接退运”的发生有经当事人申请和海关责令直接退运两种情形:一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货物直接退运(以下简称“申请直退”),另一种情形是在进口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以下简称“责令直退”)。
1.“申请直退”的条件:
“申请直退”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因国家的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的;
(2)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并提供了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文书的;
(3)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统一退运,并提供了双方统一退退运的书面文书的;
(4) 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文书的。

进出口退运货物报关退税的范围如下: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上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三)例外条款: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进口环节已予抵扣的,该项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海关多征税的,应向原征税海关递交退税申请书,提出退税申请。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1、退税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正本);
3、其他有关资料(如商检、化验报告、结汇凭证、外汇核销等)
(二)原征税海关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审核。
(三)对符合退税规定的,由征税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发放《收入退还书》,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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