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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三)在试验区海关机构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外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关于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海关申报:
(一)相关**部门批准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
(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证明文件;
(三)许可证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目前的海关监管体系下,共计有二十一类项目是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的:
(一)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二)国内投资鼓励项
(三)自有资金项目
(四)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五)科教用品项目
(六)科技开发用品项目
(七)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八)国批减免项目
(九)种子种源项目
(十)远洋渔业项目
(十一)海洋石油、陆地石油项目
(十二)残疾人项目
(十三)扶贫、慈善捐赠项目
(十四)无偿援助项目
(十五)救灾捐赠项目
(十六)公益收藏项目
(十七)示范平台用品项目
(十八)动漫用品项目
(十九)集成电路项目
(二十)*储备粮油项目
(二十一)保税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