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宠物食品|宠物饲料添加剂报关和政策政解

2020-01-05 浏览次数: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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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目前,海关总署准入的宠物饲料企业有17个国家92家企业,其中包含泰国(16家)、中国闽台(1家)、菲律宾(1家)、乌兹别克斯坦(1家)、荷兰(6家)、法国(5家)、比利时(3家)、德国(8家)、丹麦(2家)、捷克(2家)、意大利(5家)、美国(15家)、加拿大(8家)、巴西(2家)、阿根廷(10家)、新西兰(免注册)、澳大利亚(7家)

须注意:

1、国家质检总局对宠物食品的出口国家/地区实施准入制度,必须获得准入后方允许向我国出口宠物食品。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中国闽台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准入资格,允许符合要求的宠物食品出口我国。

2、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所有进口宠物食品必须来自已获我国注册资格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3、进口商进口宠物食品前应提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宠物食品。



就宠物饲料(食品)和类饲料添加剂产品通用名称标注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宠物饲料(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单独立项,项目编号为20110853-Q-469,目前正在制定中,因此,《饲料标签》(GB 10648-2013)不适用于宠物饲料(食品)。

 

二、鉴于部分按原《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的类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而这类产品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不完全等同,因此,在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上述产品其通用名称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标识:

 

1、通过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类饲料添加剂产品,其通用名称表述为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另起一行标注原饲料添加剂(类)字样;

 

2、其余类饲料添加剂产品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另起一行标注原饲料添加剂(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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